北京江西企业商会

商会概况

刘经纶

刘经纶北京江西商会会长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兼首席运营官

当前位置:加入商会 > 会员职责

会员职责

时间:2016-08-11

北京江西企业商会会员管理办法和服务细则

(2013年1月15日第二次会员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北京江西企业商会组织的作用,进一步加强会员队伍建设,保证会员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增强会员的凝聚力,促进商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北京江西企业商会章程,制定会员管理办法和服务细则。

第二条  北京江西企业商会会员须遵守本会章程,认真履行义务,同时享有相应的权利。

 

第二章  会员发展

第三条  入会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爱祖国、爱北京、爱江西;

(二)承认并履行本会章程;

(三)自愿申请加入本会,按时缴纳会费;

(四)根据北京江西企业商会章程规定:江西人在北京开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守法经营企业、江西企业在北京的分支机构、江西企业的驻北京办事机构、江西在京各市县商会及在京江西籍企业家、经济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工商财经界知名人士等。

(五)      企业会员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个人会员应为具有能够承担一定民事责任,在某个领域有一定影响和知名度的有关人士。

第四条         申请单位会员的企业、团体,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      入会申请书(内容包括企业,经营范围,入会目的,对遵守北京江西企业商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承诺);

(二)      企业简介;

(三)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      《北京江西企业商会会员入会申请登记表》、身份证复印件。

第五条 申请个人会员,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 向商会秘书处提交《会员申请登记表》、

(二)向商会秘书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第六条  经商会秘书处资格审查后报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七条      缴纳会费;

第八条      由商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九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监事会主席、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等应发挥自身资源优势,积极推荐在有一定影响和知名度,热心公益事业的在京江西籍人士加入商会。

 

第三章  会员管理办法

第十条  本会设常务副会长17名,副会长设置人数为30名。

第十一条  本会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协助常务副会长履行商会工作职责;

(二)      参加商会轮流值班,协助常务副会长处理轮值期间重要事务;

(三)      出席会长工作会。

第十二条  本会常务理事行使以下职权:出席常务理事会、理事会,行使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三条  本会理事行使以下职权:出席理事会,行使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四条  本会监事会主席行使以下职权:主持监事会全面工作,接受商会工作述职,出席会长工作会,常务会长办公会。

第十五条  北京江西企业商会向本会会员、理事、常务理事及监事、副会长、常务副会长及监事会主席、执行会长、会长及名誉会长单位颁发证、牌。

第十六条  建立会员数据档案库,对会员进行备案管理。

第十七条  会员如果不按时缴纳会费,拖欠达6个月或不履行会员义务,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将取消其会员资格,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本会将收回其证、牌。

第十八条  北京江西企业商会会员有违反章程行为的,视其情节予以处理,直到取消其相应的会员资格,凡被取消会员资格的,自本会发出书面通知后15日内,将收回其证、牌。

第十九条  会员自行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牌。

 

 第四章     会员服务

第二十条  为会员提供本会刊物及商务联系信息相关资料,为理事以上会员在会刊上免费刊登企业形象宣传,在商会网站免费刊登会员有关资料和传播有关商务信息。

第二十一条  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律、政策咨询,建立会员商务信息互通体系,协助会员建立投融资平台和渠道,并协助解决长期困扰会员及其家属在北京就医难、上学难、就业难等实际问题。

第二十二条  搭建会员联谊平台,定期举办会员联谊活动,和在京各省商会及江西在全国各省市的商会开展交流与合作,增进了解互信,扩大会员之间的社交网络。

第二十三条  为会员搭建政企对接平台,促进会员与北京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家乡政府部门的交流对接;同时为会员积极争取政治荣誉提供服务,积极推荐申报优秀会员获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青联委员、工商联委员、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等政治荣誉。

第二十四条  为会员提供国内外商务考察交流、学习培训和会展服务,定期每月为会员组织生日聚会、赣商沙龙等小范围贴心服务聚会活动。

第二十五条  为会员提供专家知识讲座、商务信息对接座谈会以及企业经营管理研讨交流会,从而加强和提升会员的能力、知识和技能。

第二十六条  为会员提供委托承办服务。会员单位组织大型联谊、商务、政务活动等,商会负责会员委托办理的活动承办贵宾邀请、会员邀请等服务。

第二十七条  商会根据会员单位经营、管理情况、参加本会活动情况和对本会贡献情况,授予荣誉称号。对被授予荣誉称号的会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同时颁发奖牌和证书。并通过互联网和其他新闻媒体对被授予荣誉称号的会员单位进行宣传报道。推荐其代表本会参加国内外组织的相关商务交流活动。

第二十八条  定期召开会议,走访会员单位,及时掌握了解会员的需求和困难,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并向有关部门及时反映。